刑诉法中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需要起诉,从而依法作出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重要体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不起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也称为绝对不起诉。这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认为不起诉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的缺乏无法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从而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意味着其在法律上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会经历法院的审判和可能的刑罚。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完全无罪,只是在法律程序上不再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

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追诉;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使司法机关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去。同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刑诉法中不起诉是指什么(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