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关键要素。这意味着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而是企图将贷款据为己有。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取得贷款后的表现、贷款的用途、还款能力等。如果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肆意挥霍、潜逃、抽逃资金、隐匿财产、转移资金、隐匿销毁账目等,通常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这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来获取贷款;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虚构的购销合同、合作合同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如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
最后,诈骗的贷款数额需要达到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通常指诈骗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资金,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