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数额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一般指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对于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严重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明确计算的是本金数额。这意味着仅考虑透支人实际透支的本金,而不将银行因透支行为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如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计入其中。
其次,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作为时间节点。即在公安机关对涉嫌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为认定的恶意透支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而在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还会综合考虑透支人的还款能力、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等因素。
例如,如果透支人在透支后有积极的还款行为,或者能够说明透支资金用于合法、紧急的用途,且在被催收后有合理的解释和还款计划,那么在认定恶意透支数额和判断其主观恶性时,可能会有所不同。
另外,如果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将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总之,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旨在准确判断行为人的罪责,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