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常见的表现形式如下:
其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确切地知道所使用的票据是伪造、变造的。使用伪造的票据,是指将伪造的票据作为真实有效的票据而予以利用,如用伪造的票据进行支付、汇兑、结算等。使用变造的票据,是指在真实有效的票据基础上,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从而使其面额增大或者改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其二,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例如,拾得他人遗失的票据后进行冒用,或者通过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取得他人票据后进行冒用。
其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预留印鉴不符,是指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与支票上加盖的印鉴不一致。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持票人无法兑现支票,从而给持票人造成财产损失。
其四,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无资金保证,是指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本票时,不具有按票据金额支付的可靠资金来源。虚假记载,是指出票人在汇票、本票上作不真实的记载,如虚构票据的用途、夸大票据的金额等,以骗取他人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票据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诈骗数额等因素。同时,对于涉嫌票据诈骗罪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