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一般没有案底。

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案件在检察院审查阶段就已经结束,没有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案底通常指的是犯罪记录,即某人曾经犯罪并被法院判处刑罚的记录。而检察院不起诉,说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尚未被认定为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等原因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中,例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显然不存在犯罪记录。

在酌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未经过法院的定罪量刑,也不会产生案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在日后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仍可能会被提起公诉和审判,此时就可能会留下案底。

总之,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起诉是不会有案底的,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不起诉的类型和后续的发展来综合判断。

检察院不起诉有无案底(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