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生产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而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有害食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于生产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犯罪行为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处以罚金。这里的“一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的有害食品数量较少、销售范围有限、未造成明显的不良后果等。
然而,如果犯罪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例如生产的有害食品数量巨大、销售范围广泛、导致众多消费者身体受到损害等,那么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比如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这可能包括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没收财产等。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生产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和处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生产的有害食品的种类、成分、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和影响范围等。同时,随着社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总之,生产有害食品罪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犯罪,任何企图通过这种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