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包括主动的投放行为,也包括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使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混入食品、水源等而放任其混入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通常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裁决。**

什么情况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