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要债不一定属于寻衅滋事。这取决于要债的方式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超出了合理的范畴。
如果要债人采取文明、合法、理性的方式,如与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合法的债务凭证等,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属于寻衅滋事。
然而,如果要债人存在以下行为,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1、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如殴打、辱骂债务人及其家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等。2、在债务人住所或工作场所大声喧哗、肆意吵闹,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3、故意毁坏债务人的财物。4、多次上门滋扰,给债务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
总之,判断上门要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关键在于要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度以及是否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要债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