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作出不起诉决定通常是由多个因素综合考量后决定的。

首先,案件的证据情况是关键因素。如果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诉科可能会决定不起诉。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也是一个重要考量点。比如犯罪行为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并且可能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再者,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也可能影响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在犯罪时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

此外,法律政策的变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有时也会导致公诉科决定不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公诉科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某一个人单独决定的,而是经过集体讨论、审核等程序,以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诉科由谁决定不起诉(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