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主体方面,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将自己基于职务而保管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窃取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骗取是指使用欺骗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其他手段包括将公共财物以回扣等形式据为己有等。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贪污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同时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贪污罪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关于贪污罪的认定有哪些规定(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