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属于自诉案件,但并非所有轻伤案件都是自诉案件。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加害人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决定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不再属于自诉案件,而是转为公诉案件。
总之,轻伤案件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