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还不上不一定构成诈骗。
如果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如果持卡人只是暂时遇到经济困难,没有恶意透支的故意,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事宜,一般不认定为诈骗。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从而涉嫌信用卡诈骗: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所以,判断信用卡还不上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透支金额、透支后的表现、还款意愿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