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来说,“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1. 擅离职守的。比如在值班期间,医务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2.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即使在医院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对于危急患者,医务人员也不能无故拒绝救治。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一些新的医疗技术和方法,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贸然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4.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例如在开药、手术等医疗操作中,没有认真核对患者信息、药物剂量等,导致错误发生。

5.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

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医疗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不能将所有不良医疗后果都简单地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会由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保准确、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