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其构成四要素包括:
1、主体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可以是个人犯罪。
2、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要素: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