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一般不成立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交通运输活动中的驾驶者。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看似类似于共同犯罪的情况。比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之所以通常认为交通肇事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共同犯罪要求是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而共同犯罪需要各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总之,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在符合特定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存在以共犯论处的可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