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证据应当是在原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现的,且其证明力足以改变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是对案件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意味着关键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或虚假手段形成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例如,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等。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这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