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此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1、主体方面,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3、客体方面,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并且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