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5、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例如,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特定的刑事案件。
总之,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审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