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标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这里的“数量较大”,一般是指持有5张以上不满50张的。

2、来源不明:无法说明所持有信用卡的合法来源。如果不能提供合理的获取途径或者合法的持有理由,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持有。

3、用途非法:持有信用卡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用于诈骗、洗钱等。

4、主观故意: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持有。这种主观故意的判断,通常会综合考虑持有人的行为表现、对信用卡来源的解释等因素。

5、持有形式:包括实际占有、控制等方式。即使信用卡不在身边,但通过一定的手段能够支配和控制信用卡的使用,也可能被认定为持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因素,并结合具体的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明确,以适应打击犯罪和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

非法持有信用卡的认定方法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