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证没有物证,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单独定罪的。
1、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链条。人证虽然能够提供有关案件的情况和陈述,但可能存在主观性、记忆偏差、证人自身的利益关联等问题。如果没有物证等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和支持,仅仅依靠人证的话,证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可能不足。
2、物证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例如犯罪工具、现场留下的痕迹、监控录像等,能够更加直观和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3、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人证非常充分、可信,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也不排除定罪的可能性。但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断。
4、法律对于定罪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要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只有人证,往往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
总之,通常而言,只有人证而没有物证,难以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各种因素,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条件,依然可以定罪处罚。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