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判定票据诈骗罪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所使用的票据是伪造、变造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通常表现为未经合法授权,以持票人的名义使用票据获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票据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