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 20 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理论上需要服刑 20 年。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减刑的可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一名被判处 20 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减刑,那么其实际服刑的时间最少不能少于 10 年。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有着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罪犯,如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总之,20 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坐牢的时间取决于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