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如下: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一旦达到立案标准,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