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起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4、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标准应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因素。如果行为人在透支后积极与银行沟通,有还款意愿并且有一定的还款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但如果行为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或者逃避银行催收等,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