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关键构成要件之一。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妇女明确表示拒绝。这包括通过语言、动作或其他明确的方式表达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如果妇女明确说“不”或者做出反抗的动作,如推搡、挣扎等,通常可以认定为违背其意志。
2. 妇女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比如因醉酒、昏迷、被下药等原因丧失意识或失去反抗能力,此时即使妇女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但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也视为违背其意志。
3. 利用妇女的恐惧心理。以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妇女因为害怕而不敢反抗,从而发生性关系。
4. 利用妇女的从属关系或职务关系。比如利用自己是上级领导、老师等身份,对妇女施加压力,迫使妇女就范。
5. 考察案发时的环境和条件。如果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时间等环境因素使得妇女难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也可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个综合、具体的过程,要结合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单一的因素就作出判断,而是要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的全部证据和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