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其中,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罪则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是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等。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造成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犯罪。

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这一重要的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导致众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对于此类犯罪的处罚也较为严厉,以起到预防和威慑犯罪的作用。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罪涵盖了多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有哪些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