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假释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剩余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当出现法定情形导致假释被撤销时,刑期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首先要明确,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计算的关键在于确定剩余刑期。剩余刑期等于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例如,原判刑罚为 5 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 2 年,假释考验期为 1 年,后因违反假释规定被撤销假释,那么剩余刑期就是 5 - 2 - 1 = 2 年。
在具体计算时,还需考虑各种特殊情况。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先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此外,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同样需要依法处理。应当先对漏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总之,撤销假释后的刑期计算,要综合考虑原判刑罚、已执行刑期、假释考验期、新罪和漏罪等多种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计算,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刑罚的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