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具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财产损失赔偿涵盖了因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财物毁坏、灭失的损失。例如,犯罪人故意毁坏被害人的车辆、房屋等财物,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财物的价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可能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赔偿范围还受到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限制。只有与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比如,如果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因自身的过错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部分,不能要求犯罪人赔偿。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同时,被害人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以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旨在为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对犯罪行为的惩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