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其具体所涵盖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其他应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有被选举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其他应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犯罪人不再具有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

其次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集会自由是公民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当被剥夺政治权利后,这些自由也相应被限制。

再者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各种机构,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任何职务。

最后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些单位在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领导职务具有一定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此类领导职务。

需要指出的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适用范围,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对其进行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什么权利(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