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此罪的关键主观要件。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使用信用卡时,从一开始就怀有不归还透支款项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意图。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前提。比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而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则是通过提供不实的个人身份信息来获取信用卡。

还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这里的作废信用卡,可能是因为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也可能是因为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而失效。

另外,冒用他人信用卡也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形式。这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等等。

最后,恶意透支也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之一。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透支金额、还款情况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定罪量刑。

怎么样叫信用卡诈骗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