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是可以保留追诉权的。
在民事诉讼领域,追诉权的保留通常是存在且可行的。追诉权,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向法院主张自己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首先,要明确的是民事诉讼中的时效制度。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面临失去胜诉权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超过时效就完全丧失了追诉的权利。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断、中止等情形。例如,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会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此外,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也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再者,有些权利的追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比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总之,民事诉讼中存在保留追诉权的可能性和情形,但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时效制度,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