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反之,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则没有。

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是否受到限制,关键在于是否被同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判处缓刑的同时,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其在缓刑期间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

然而,如果在判处缓刑的同时,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内,其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总之,判断缓刑期间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剥夺的期限等因素。这一问题的准确判断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缓刑期间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