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包括从宽处理、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等。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

首先,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直接的作用是可能获得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上可以依法从宽。这为其提供了一个争取较轻刑罚的机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次,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可以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较为快速和简化的处理决定。

再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通过主动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表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和反省,有利于其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

此外,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签署之前,办案机关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确保其是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签署。

总之,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以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积极意义。

认罪认罚具结书有什么用(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