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所以不能折抵刑期。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期的折抵通常是针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情况。先行羁押,指的是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的期间。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生活。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来说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只是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等。
与之不同的是,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的先行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实际关押在特定的场所,失去了较大程度的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只有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才能按照法律规定折抵相应的刑期。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 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