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是否采取附加刑罚金,需根据漏罪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在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情形。是否可以采取附加刑罚金,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综合多个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要明确漏罪本身的性质和情节。如果漏罪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包含了罚金这一附加刑,那么在对漏罪进行判决时,就有可能判处罚金。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整体犯罪情况。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如果犯罪人的漏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能不一定会判处附加刑罚金。
再者,犯罪人的悔罪表现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犯罪人在缓刑期间能够积极认罪悔罪,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对于是否判处附加刑罚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外,法律的适用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惯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司法政策和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总之,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是否采取附加刑罚金,需要综合考虑漏罪的具体情况、犯罪人的表现以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的判决结果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