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在犯罪主体、对象、主观方面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对象为现役军人的配偶;重婚罪的主体包括有配偶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对象为一般人。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重婚罪的主体包括两种:一是有配偶而重婚的人,即已经结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其次,在犯罪对象上。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而重婚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对象为一般人。
再者,主观方面有所不同。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但这里的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以破坏军婚为目的。重婚罪的主观方面也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或者对方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最后,法律后果也有差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罪行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同时,对于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权益的重视和保障,维护了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总之,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虽然都涉及对婚姻关系的侵犯,但由于其犯罪主体、对象等方面的不同,在法律的认定和处罚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