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构成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罪名。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方面,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客体方面,侵犯了残疾人和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也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组织”行为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将分散的残疾人、儿童集中起来控制其乞讨,还包括为他们安排乞讨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乞讨的工具,甚至指挥、监督他们的乞讨活动等。

对于“暴力、胁迫手段”,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对残疾人、儿童进行殴打、捆绑、禁闭等方式迫使他们去乞讨,或者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让他们不敢违抗去乞讨。

法律设立此罪名,旨在保护残疾人和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和儿童本身在生理、心理等方面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组织他们乞讨,不仅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

对于触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分子,会根据犯罪的情节轻重,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残疾人和儿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也彰显了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犯什么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