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犯罪主体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首先,这里的“公司”,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类公司形式。“企业”则涵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
“其他单位”的范围较为广泛。比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学校、社会团体等组织,如果其财产具有独立性,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的对象,其中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在具体认定犯罪主体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与单位的关系等因素。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的关系,在单位中承担一定的工作职责,对单位的财物具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力,那么就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例如,某公司的销售人员,负责销售产品并收取货款,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货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再比如,某私营企业的仓库管理员,利用管理仓库的便利,私自窃取仓库中的货物变卖获利,也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总之,对于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认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