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打击报复的手段是否恶劣,给统计人员造成的身心伤害程度;打击报复行为对统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的影响和阻碍程度;打击报复行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等。
此罪的构成,主体方面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这里的“打击报复”,包括多种形式,如克扣工资、奖金,降职、撤职、开除,或者进行辱骂、诽谤、诬陷等。
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能够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是否构成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同时,对于涉嫌此罪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护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