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确定追诉标准时,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这里的“抽头渔利”,是指组织者从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自己的盈利。

其次,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赌资”包括用于赌博的款物,如现金、筹码、物品等。

再者,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这里的“参赌人数”,是指实际参与赌博的人数。

另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应当予以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聚众赌博”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上述的数额、人数等标准,还要综合考虑赌博的方式、规模、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虽然在数额、人数等方面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赌博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如引发家庭纠纷、社会治安问题等,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罪。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均应予以收缴。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总之,聚众赌博罪的追诉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旨在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赌博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气。

聚众赌博罪追诉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