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不能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辩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对辩护人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首先,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由于自身处于受限制的状态,无法充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比如正在服刑的罪犯,其行动自由受到严格限制,难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沟通等。
其次,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通常是因为违反了相关职业规范或法律法规,其职业信誉和能力受到质疑,不适合担任辩护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身在认知、判断和表达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有效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他们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辩护。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了避免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也不能担任辩护人。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能会因为自身利益而影响辩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语言、文化、法律体系等方面可能存在障碍,并且对国内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不够熟悉,难以提供有效的辩护。
总之,这些限制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合法、有效的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