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要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辩护权。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自行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自行辩护无需依赖他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为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委托的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其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不同种类的辩护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多样化的法律保障途径,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有哪些种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