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对于该罪的管辖问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在确定管辖机关时,首先考虑的是犯罪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如果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存在困难,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有更好的监管条件、更便于案件的侦查和处理等,那么就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沟通,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同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诬告陷害案件,可能需要上级公安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诬告陷害罪的管辖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依法、高效办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秩序。

诬告陷害罪归公安哪个管辖(0)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