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地位、待遇、荣誉等。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的代表,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有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就会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如骗取金钱、地位、荣誉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存在一定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侧重于对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侵犯,而诈骗罪侧重于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和案件事实,准确区分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