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药罪的四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
主体要件:销售劣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劣药而予以销售。对于过失销售劣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行为人明知销售的是劣药,并且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也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销售劣药”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则是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销售劣药罪时,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四个要件的情况下,才能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销售劣药罪的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