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构成犯罪的金额标准通常为恶意透支本金超过 5 万元。
信用卡透支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仅取决于透支的金额,还需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透支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来说,当恶意透支本金超过 5 万元时,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这 5 万元的金额标准需要是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等。
如果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及时还款,或者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同时,即使透支金额未达到 5 万元,但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总之,信用卡透支构成犯罪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持卡人应当合理使用信用卡,按时还款,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