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在量刑时会依法从重处罚。
然而,具体的从重幅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法官在确定累犯的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前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果前后犯罪都是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那么从重的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大。其次,考虑犯罪的情节,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造成的后果、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比如,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或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会影响量刑的从重程度。
此外,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累犯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从重的幅度。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有这些表现,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仍然适用,只是在幅度上可能会有所调整。
总之,累犯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权衡各种因素的过程,旨在实现刑罚的公正和有效,既要体现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