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否可以监外执行,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法律规定的条件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定。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对于犯污染环境罪的罪犯而言,能否监外执行,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是罪犯的身体状况,如果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可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这里的严重疾病,通常是指危及生命、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或者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其次,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依法监外执行。
然而,仅仅满足上述条件还不够。还需要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如果罪犯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可能不会被批准监外执行。
同时,监外执行的审批有着严格的程序。需要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收监执行。
总之,污染环境罪的罪犯能否监外执行不是一个简单的“能”或者“不能”的问题,而是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定条件和因素,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