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累犯的确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基于累犯本身所具有的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较高的再犯罪风险所做出的明确法律规定。
首先,对于缓刑来说,其适用条件要求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而累犯由于之前已经有过犯罪记录,且再次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难以保证不再犯罪,不符合缓刑要求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关键条件。
其次,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累犯之前的犯罪行为以及再次犯罪的事实,反映出其改造难度较大,对社会的潜在威胁仍然存在,所以不适用假释。
从法律的整体价值取向来看,不允许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法律的权威。这一规定有助于对累犯进行更严格的惩处和监管,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有效,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