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本身不一定构成挪用公款,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构成。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信用担保是一种保障债务履行的方式,其是否构成挪用公款,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要看实施信用担保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涉及挪用公款的问题。

其次,要分析其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信用担保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且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可能构成挪用公款。

再者,还要审查信用担保的资金来源。如果用于担保的资金是公款,并且这种使用未经合法的程序和批准,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将单位的公款作为信用担保,为自己的亲属经营的企业获取贷款,从而导致公款处于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之中,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

然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信用担保行为是在合法的职责范围内,经过了正当的审批程序,并且没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使公款处于危险状态,那么一般不认为构成挪用公款。

总之,判断信用担保是否构成挪用公款,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信用担保是否构成挪用公款(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